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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领域功能性限定“第一案”终审判决 诺基亚专利全部无效
浏览次数:3513 日期:2015-06-30 09:27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业界广泛关注的“被配置为”功能限定专利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2015高行(知)终字第981号)。
该终审判决认定,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及一审判决。同立钧成作为上海华勤公司的代理机构,在该案的无效程序中获得全面胜利。
自此,“被配置为”功能限定一案的侵权诉讼已不存在任何权利基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在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行政判决维持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因此,最高院应当裁定驳回诺基亚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再审申请。
本案自2010年12月诺基亚提起侵权诉讼起,已历经近5年时间,下面我们再回顾一下该案的进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