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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人在江湖,你可曾听说惩罚性赔偿?

浏览次数:1553     日期:2018-05-07 03:41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开展了多方面的探讨。到底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它是如何起源的?国外的实施情况如何、又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在推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克服哪些困难?……别着急,今天小编就带您解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小疑惑。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s 

&

 Vindictive Damages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

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从字面意思中我们不难理解,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原则表现之一,目的在于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再次犯罪起到抑制效果。

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很快,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赔偿制度。在这一时期,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诬告、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步入19世纪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发生转变,主要趋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并被写入美国法律。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惩罚性赔偿历史上著名的“福特案”,由于设计缺陷导致事故频发的福特集团,最终不得不支付了3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了解了惩罚性赔偿的起源于实施情况后,让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及《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中,均可见“惩罚性赔偿”的身影。贴近知识产权话题,小编今天要重点说说的,是《商标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实践情况。

 

我国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实践中商标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该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该法第六十三条做出如下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政策依据有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应用情况又如何呢?很遗憾,据小编的查询显示,4年以来,被寄予厚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依然面临落地难的情况:商标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不多,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更少。究其原因,无外乎几个“证据”难以确定:

 

1

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对“恶意”的界定有别于一般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归纳为恶意昭彰、屡警不改、屡罚不改、屡诉不改等。权利人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2

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

 

在法律实操中,“情节严重”一般可以理解为该情节所造成的危害明显超出一般商标侵权的行为,比如侵权时间长、地域广、类别多等,如果侵害对象是知名商标,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可以理解成“情节严重”。

 

3

赔偿基数难以确定

 

让我们再回到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中,“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权利人来说,“确定数额”这一点无疑是最为困难的。

 

首先,商标被侵权对权利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证明和计算。这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市场情况均相关,难以准确获得企业由于商标侵权这一单一因素导致的损失数字;

 

其次,商标法中提到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基数的规定在施行阶段也要面临重重困难。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一般在侵权人的手里,权利人难以取证,即使拿到了账本、销售数据等信息,如果侵权人并未获利,这一数字又如何确定呢?

 

还有,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但这个许可费该如何评估?在时间、地域、个案特殊性等诸多因素交织的情况下,这一基数往往难以确定,权利人也就无心再谈后面的惩罚性赔偿了。

 

虽然执行中面临困难,但是惩罚性赔偿在对侵权人产生警示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依然具有优势。小编建议广大权利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举证能力,平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实际损失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的相关证据,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同时,司法部门也应顺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加大对情节严重及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为保障证据保全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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