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9659澳门新葡萄娱乐场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业内动态 < 返回

【同立视角】专利代理2.0时代!

浏览次数:2590     日期:2018-11-23 03:29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现在距离1991年《条例》的首次公布实施,已过去整整27年,专利代理行业自此步入崭新的2.0时代!

 

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面对专利代理行业在二十余年里发生的各种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专利代理制度。对规范代理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作用。


在《条例》施行的27年间,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1年,全国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代理人约有数百人,代理机构约有50家;而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有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

 

不仅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数量在这些年间逐渐壮大,专利申请数量也呈现增长态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1991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为45395件,2017年申请总量增长至3697845件

 

那么PCT国际申请的情况是怎样的呢?1991年,全球PCT申请量为23027件,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量是5件,停留在个位数;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50674件,增长达万倍以上!

 

类别

1991年

2017年

专利代理人

(名)

数百人

资格:42569

执业:18468

专利代理机构

(家)

50

2126

中国专利申请量(件)

45395

3697845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件)

5

50674


对比数字的背后,是27年间专利代理机构快速成长、专利代理人才数量和素质双重提升的结果。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充分满足了广大创新创意主体对于专利的申请需求,实现了我国专利事业的跨越性发展。本次修订《条例》,与1991年施行的《条例》比较,产生了哪些变化?新增了哪些内容?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寻味?

 

01

专利代理→专利代理


专利的申请、授权、交易、保护等各个环节,均离不开专利代理人的辛勤劳动,同时还要有强大的专业背景与过硬的知识支撑,实属不易。修订后的《条例》,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从“人”到“师”,一字改变的背后,却强化了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肩上的责任,提升其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专利代理工作的认可与尊重。


新修订《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职业行为标准,明确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02

准入门槛降低,吸引更多人才


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专利代理师的准入门槛,去掉了原条例中“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等束缚,有助于吸引更多领域的优秀人才


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03

规范专业代理执业,完善服务监督体系

 

新修订《条例》第三章明确了专利代理执业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结合现有实际情况,规范了专利代理执业标准,从国家层面加强了执业活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服务创新主体。

 

此外,《条例》还对专利代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作出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等应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代理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及处理结果。种种举措,均体现了《条例》完善专利代理服务监督体系的决心。

 

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04

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捍卫公平市场秩序


为了保障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国家对于“黑代理”的打击力度一直是很大的。新《条例》中明确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为遏制这种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分别就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作出了规定,并处以警告,10万或5万元罚款及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惩罚。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针对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处理办法,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违法者还将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与1991年施行的《条例》进行对比不难发现,这次修订对于法律责任的强化力度是非常大的,违规操作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都将付出极大的代价。也正因如此,新修订《条例》对于专利代理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将大有裨益。


1991年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作为国内一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立钧成自2001年成立起,一贯致力于为国内、国外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涵盖国内外专利申请、商标申请、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注册、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等。来自同立钧成的知识产权规划师具有不同专业的技术教育背景或研发背景,专业面涉及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科学、机械、化学、生物、医药等各种技术领域,在处理专利、商标各种法律事务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迎接专利代理2.0时代,同立钧成将竭诚为您服务!




在线客服

官方微信

同立钧成官方微信

客服电话

+86-10-62260318